《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首页>>刑事罪名 |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构成要件
认定
量刑标准
量刑情节
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咨询>>更多
相关罪名>>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