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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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三)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主要表现在:

一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南京刑事律师njls110.com]。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三是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

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更多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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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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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更多

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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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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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解读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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