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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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量刑标准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构成要件
认定
立案标准
量刑情节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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