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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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

1、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以交通工具为侵害对象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两者主要的区别是:

(1)主观罪过不同,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过失犯罪[南京刑事律师njls110.com]。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持否定态度,或者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虽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严重后果[www.njls110.com]。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其破坏行为会发生严重危害结果是明知的,并且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2)对危害结果要求不同。前者把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法定要件,如果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过失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南京刑事律师njls110.com]。后者只要故意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并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均构成犯罪,而且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www.njls110.com]。

2、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不同。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因过失行为而致使火车、汽车、申力、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造成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则表现为行为人(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引起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如果交通运输人员在驾驶交通工具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过失引起交通工具倾覆、毁坏,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而构成交通肇事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南京刑事律师njls110.com]。......>>更多

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更多

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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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南京刑事律师njls110.com]。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更多

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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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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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辩护律师解读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标准、有罪与无罪的界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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