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航道采砂违法产生行政责任有两类情况,一种是违反整治航道采砂审批程序或审批手续不齐全而实施采砂,一种是实施采砂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规避监管,采砂作业及砂石处置未按照要求的深度、规格、方式进行。考虑到《河道管理条例》《采砂条例》均对非法采砂行为有“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整治长江河道以及整治长江航道擅自采砂的,或者未按规定采砂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南京刑事律师njls110.com]。应当说,《实施办法》未将整治航道采砂一律归口到非法采砂予以处置是考虑到整治航道的特殊性,也难以做到一刀切的界限划清[www.njls110.com]。事实上,整治航道采砂的合法性外延要求较多,因欠缺或违反某些合法性要件并不必然构成非法采砂甚至犯罪,要综合考虑主观意图、客观行为、客观效果以及违法的程度、情节予以综合考虑[www.njls1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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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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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包括以下情形: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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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采砂的违法限于行政责任还是进一步转化为刑事责任?
从量的差异论来看,两者在行为的性质上不存在差异,而只是行为的轻重程度上具有量的不同,两者的差别仅仅是社会危险性大小的问题。比如,非法采矿罪的构罪要件需情节严重,一些采砂量少、无特别后果的轻微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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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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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本罪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如何定罪
非法采矿行为构成犯罪,并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本罪和第134条或第13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非法采矿情节严重,同时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以非法采矿罪与污染环境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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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追究非法采砂的刑事责任应当按照非法采矿罪定罪量刑已无争议。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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