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www.njls110.com]。
根据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森林案件解释》)的规定,“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是指列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其他植物[www.njls110.com]。但我们认为,已经枯死、病死的树木与其他植物,不是本罪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