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由于书号不被一般人或单位掌握,所以能够提供书号进而构成本罪的,主要为国家新闻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提供的书号被用于出版淫秽书刊是不明知的。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是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为其提供书号,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书刊罪。但是,行为人对引起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出于过失,而其提供书号的行为则是出于故意的。
(三)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首先,行为人违反国家对书号管理的规定,出卖或者向他人提供了国家标准书号,侵犯了国家对书刊出版的管理活动。其次,当被出卖的书号用于出版淫秽书刊时,客观上又造成了淫秽物品的广泛传播,从而又进一步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淫秽书刊[www.njls110.com]。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关于书号管理的各种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所谓书号,是指中国标准书号,它是由一个国际标准书号(ISBN)和一个图书分类号两部分组成。书号,是图书出版上市的通行证,任何书刊必须有统一的编号,才可以印刷、出版发行。 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也依本罪处罚[南京刑事律师njls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