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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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七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六)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南京刑事律师njls110.com]。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更多

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南京刑事律师njls110.com]。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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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而非法携......>>更多

量刑标准

《刑法》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更多

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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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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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辩护律师解读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犯罪金额、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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