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四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南京刑事律师njls1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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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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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量刑标准
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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