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四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首页>>刑事罪名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构成要件
认定
量刑标准
量刑情节
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咨询>>更多
相关罪名>>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