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这种犯罪的行为人一般是为了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故意销毁证据和线索。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所有依《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不能因为列在“妨碍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一节,就理解为限于公司、企业人员。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客观方面要达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侵害的客体是会计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市场经济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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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构成要件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认定
立案标准
量刑标准
量刑情节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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