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保证人与保证金能否并用?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的该项规定,很显然是指申请取保候审的申请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这里“或者”的意思即 是指两种担保方式只能择其一种,不能同时并用,虽然《刑事诉讼法》有如此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出现有的办案机关要求申请人同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的双 重保证的情况。



  关于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是否对同一要求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并用的问题,也就是说决定一个人取保候审,是否要求被 取保候审人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曾经专门作过研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即两者择其一。这 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取保候审案件主要适用于犯罪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采用保证人担保或者保证金担保的单一保证形式基本已可起到保证作用。对于采用 取保候审不能防止社会危险发生的,依法应采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同时,如果要求被取保候审的人必须提供两种保证形式,就会使一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 不能适用取保候审。例如,有些人能够提供保证人,但却不能提供保证金,而有的人却能提供保证金、不能提供保证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就都不能运用取保候审。这 样也会给执法机关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带来困难。为了进一步明确这一问题,经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 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中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 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取保候审后发现新证据怎么办
    如果该证据证明被取保候审人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对被取保候审人予以逮捕。如果该证据未证明被取保候审人有犯罪事实的,则仍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取保候审到期能出国吗?
    取保候审到期能出国吗?取保候审到期不能出国,除非已经确定解除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案子的了结。按照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要随传随到......

·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取保候审,取保的条件有哪些
    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取保候审,取保的条件有哪些由于取保候审是一种相对较轻的强制措施,因此,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后,家属第一时间想要做的便是申请取保候审。但......

·作为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是什么
    要想申请获得取保候审批准的,此时需要提供一定的保证,法律中规定为两种方式包括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但现实中,不是人人都可以担任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的。那到底作为取保候审保证......

·取保候审申请多久,取保候审的期限
    取保候审申请多久,取保候审的期限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制度特有的,在其他国家被称为保释。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肯定需要流程和时间的,不同的阶段时间是不一样的,那么取保候审申请......

·被取保候审人附随性义务法律是怎样的
    被取保候审人附随性义务法律是怎样的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