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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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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他们参加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实践中往往不限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和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包括:(1)被害人,包括因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公民;(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死亡的场合下,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被害人的近亲属与被害人之间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而且是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被害人财产的权利,因此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近亲属为了挽回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得到赔偿。(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场合下,由于其个人能力所限,仅靠自己的力量是难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因而法律规定,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可以代为提起民事诉讼;(4)人民检察院,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5)在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申请预先支付了保险赔偿金时,保险人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诉原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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