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首页
刑事常识
罪名解读
刑事流程
拘留逮捕
刑事证据
刑事辩护
死刑辩护
专家论证
刑事咨询
律师团队
联系我们
故意杀人
过失杀人
故意伤害
强奸罪
绑架罪
持有毒品
运输毒品
抢劫罪
盗窃
组织卖淫
敲诈勒索
寻衅滋事
聚众斗殴
交通肇事
拐卖妇女
贪污
受贿
挪用公款
合同诈骗
集资诈骗
侵占罪
假冒商标
假冒专利
非法行医
非法经营
走私
偷税逃税
伪劣产品
妨害公务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COVID-19新冠肺炎NCP疫情市场监管处罚法律问答
COVID-19新冠肺炎NCP疫情市场监管处罚法律问答
1.在防控新型肺炎期间,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等法律会面临什么处罚?
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2月1日制定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企业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不得哄抬物价。企业如果违反相关规定,有捏造或者散布的任意一项行为,即可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及可能面临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www.njLs110.com
。
如企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南京刑事律师网
。
法律依据:《刑法》 第225条第四款: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南京刑事律师网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南京刑事律师网
。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鄂市监竞争〔2020〕3号):2020 年 1 月 22 日起,根据《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启动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 级响应;1月24日,将应急响应级别提升为I 级应急响应。自2020年1月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一)以 2020 年 1 月 21 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二)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三)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2.商品广告中对防治突发传染病做虚假陈述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发布涉及口罩、消毒产品、防护工具等商品的广告中肆意夸大和编造其性能、用途、功效、质量等的违法行为,以及在广告和商业宣传中宣称产品可以防治突发传染病、严重误导民众的违法行为,除依据《合同法》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消费者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此外,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可处以二百万元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南京刑事律师网
。情节严重的,可构成虚假广告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222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南京刑事律师网
。
3.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或者假药、劣药的,面临怎样的刑事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百四十条、..百四十一条、..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疫情期间,无法正常进行申报纳税怎么办?
目前国家已经延长了纳税申报的时间,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 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 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南京刑事律师网
。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南京刑事律师网
。。
上一篇:
COVID-19新冠肺炎NCP疫情防疫物资捐赠法律问答
下一篇:
COVID-19新冠肺炎NCP疫情劳动用工法律问答
法律咨询中心:
事发地:
*
<--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
*
<--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
南安市看守所亲属上帐,怎么弄
亲属上帐,怎么弄...
·
我想起诉离婚,越快越好
希希望你们快回复我,越快越好...
·
朋友欠钱不还,拉黑所有联系方式,微信支付宝实名注销。
朋友欠钱不还,拉黑所有联系方式,微信支付宝实名注销。....
·
请问葛律师你老家哪里的?
请问葛律师你老家哪里的?...
·
对方开我车撞了人,法律判钱是他陪的当时没钱叫我先垫付,后来他就不还,这种情况应该
对方开我车撞了人,法律判钱是他陪的当时没钱叫我先垫付,后来他就不还,这种情况应该要怎么san对方开我车撞了人,法律判钱是他陪的当时没钱叫我先...
·
家产房子是他父母的!我又怕结婚后离婚!什么也得不到!婚前可不可以公正如果男方出轨
家产房子是他父母的!我又怕结婚后离婚!什么也得不到!婚前可不可以公正如果男方出轨或是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男方付女0万!这个受法律保护吗...
·
春节值班有值班费吗?有的话应怎样计算?没有有什么依?
春节值班有值班费吗?有的话应怎样计算?没有有什么依?/p>...
·
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多次以看孩子为由,还烧过我们房屋,之后写过
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多次以看孩子为由,还烧过我们房子,之后写过保证书,说按月支付,他也没有支付,这种情况怎么办...
·
交通肇事包庇罪替人顶罪应该怎么处罚?
一、交通肇事包庇罪替人顶罪应该怎么处罚?交通肇事包庇罪替人顶罪应该按照交通肇事罪来进行处罚,也就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
·
债务承担与第三人自愿履行
第三人自愿履行行为,系指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合同约定,第三人自愿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一种事实行为。对于第三人自愿履行行为的性质,学术界存在着不同观...
·
赌博拘留所最多关多长时间
赌博拘留所最多关多长时间 参与赌博一般拘留5天以下,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
·
刑事诉讼生效判决抗诉的条件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生效判决抗诉的条件有哪些? 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能提出...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解读?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解读?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解读? 作为消费者,不得不解读一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我...
·
妻子有精神病结完婚还有监护人吗?
妻子有精神病结完婚还有监护人吗?妻子有精神疾病,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人的,基于夫妻关系,一般由丈夫作为其监护人;离婚后,夫妻关系已...
·
向亲戚朋友们借钱的借条应该怎么写?
向亲戚朋友们借钱的借条应该怎么写? 一、向亲戚朋友们借钱的借条应该怎么写? 借条 借款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
·
什么样的人被称为直接抚养权人?
什么样的人被称为直接抚养权人? 直接照料自己生活的人即是直接抚养人。例如父母离异后,直接照料自己生活的父或母,是自己的直接抚养人。虽然另一...
COVID-19新冠肺炎NCP疫情防疫物资捐赠法律问答
<<< | >>>
COVID-19新冠肺炎NCP疫情劳动用工法律问答
相关法律机构:
·
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
江苏省看守所
·
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区分局
·
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
·
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
·
南京市高淳区检察院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板桥人民法庭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横溪法庭
专业律师
>>
高峰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5年+
025-84110110
刘武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25年+ 57岁+
025-84110110
杨晗璐 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025-84110110
顾小东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57岁+
025-84110110
卢燕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025-84110110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首 页
|
律师团队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刑事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