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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答辩状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上海x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王某某,男,汉族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答辩人上海x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某某诉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俊贤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上海x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现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在提供劳务过程时受伤的,且即便被答辩人系提供劳务时受伤,也是因其自身重大过错造成的,其应自行承担责任
被答辩人受伤时间并不在正常上班时间,答辩人最迟晚上9点就安排下班,被答辩人受伤的时间是晚上11点左右,当晚答辩人没有安排加班,工地上也没有其他工人,被答辩人是独自加班的,且其受伤也是自行拍照告知答辩人的,答辩人受伤既不是在正常上班时间,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因提供劳务受伤,答辩人对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被答辩人作为有多年从业经验的人员,应当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根据被答辩人自己描述的受伤过程,如其确实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则其受伤原因可能是在使用冲击钻打膨胀螺丝孔时,本应使用答辩人购买的315cm的钻头,但答辩人错误使用了330cm的钻头,导致右手受伤,被答辩人存在重大过程,应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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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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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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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答辩人是实际施工方,但答辩人的工程是某某公司分包给答辩人的,某某公司是案涉工程的总包方,某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答辩人,某某公司是工程的管理方,被答辩人上下班均在某某公司处打卡,受某某公司的直接管理,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法院认定被答辩人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则应当根据答辩人、被答辩人以及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各自的过错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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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原告主张的赔偿计算标准过高,应当予以核减
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的报酬是以其实际工作量来计算的,而非按天计算,被答辩人也不可能没有休息,每天都提供劳务,被答辩人没有固定的工资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其误工费的应参照2019年度江苏省建筑行业平均工资58541元/年计算;被答辩人受伤的是右手,且受伤并不严重,对其正常生活影响极小,并不需要长期护理,其护理费和营养费的期限应在20-30天为宜,护理费应不超过80元/天,营养费应不超过20元/天。另外,答辩人在知道被答辩人受伤后,处于人道主义,已经为被答辩人垫付了14924.7元医药费,并转账给被答辩人3000元用于其后期治疗,如法院认定答辩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两笔费用应从答辩人需要承担的相应赔偿金额中予以抵扣。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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