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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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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南京Y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I某某诉南京Y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南京Y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现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的《五线谱学习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
1.原告的《五线谱学习卡》全部内容都来自z某某编著的《xx通用教材》一书,是对其中一些xx的摘录和简单罗列,没有原告自己的思想表达,不具有创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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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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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二是具有独创性;三是能以有形的形式复制。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或情感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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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五线谱学习卡》所使用的五线谱乐理符号、注释都是是已存在的,属于公知领域的知识范畴,原告对其中一些xx的摘录和简单罗列未体现原告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创造性劳动,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2.虽然原告的《五线谱学习卡》在2019年10月进行了作品登记,但我国著作权采用自愿登记原则,登记机关对于申请登记的作品仅作形式审查,并不审查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畴,因此,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必然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不能依据《作品登记证书》来确定原告的《五线谱学习卡》属于作品,也不能以此认定原告拥有《五线谱学习卡》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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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告销售《五线谱卡》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1.原告的《五线谱学习卡》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原告不享有《五线谱学习卡》的著作权,因此,无论被告销售的《五线谱卡》是否与原告的《五线谱学习卡》内容相同,都不构成侵权。
2.被告在2018年12月就与印刷厂家联系印制五线谱卡,原告起诉被告侵权的五线谱卡包含164张卡片,是在被告原先销售的112张五线谱卡的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两种五线谱卡包装一致,被告最早于2019年3月9日就开始销售112张的五线谱卡,原告2019年10月取得五线谱学习卡的作品登记证书,2019年12月销售,被告销售五线谱卡的时间早于原告,故不构成侵权。
三、被告的五线谱卡包装与原告的五线谱学习卡包装有很大区别,不会造成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的《五线谱卡》外包装与原告的《五线谱学习卡》外包装的主要区别:
外包装正面区别:
1.英文STAVE CARDS是国籍同意词汇,被告的单词颜色从左到右分别为紫色、墨绿色、蓝色、红色、浅绿色、橙色、浅绿色、黄色、玫红色、孔雀绿,原告的单词颜色从左到由分别为浅蓝色、黄色、绿色、玫红色、浅蓝色、黄色、绿色、玫红色、浅蓝色、黄色,原告与被告包装上字母的颜色完全不同;
2.被告包装上“五线谱卡”4个字,第一个“五”字,笔画第1笔的一横,设计成了类似钢琴键盘图案,原告包装上的“五线谱学习卡”5个字,字体完全一致,两者可以很好得区分;
3.被告外包装的左下角图案设计成五线谱与流动的音符的造型,背景是大海蓝色的波浪,黄色的海上岛屿,和W某某反射的光点,右侧图案是散发光芒的太阳造型,结合整个外包装黄色的底色,寓意W某某洒在金色的沙滩和海洋上,并在海上映射出点点波光,海浪拍打在岛屿和礁石上,发出动听的音乐,右下角是被告的注册商标“玩转天下”四个字。而二原告外包装的左下角是“乐优卡”的商标,右侧图案由一些杂乱排序的音符构成,下面是白云的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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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与被告外包装的正面,无论是字母颜色、文字、图案设计和排序以及寓意都完全不一样,普通消费者可以很轻松地区分两款产品。
外包装顶部以及两个侧面区别:
被告外包装是被告的注册商标“玩转天下”四个字,原告外包装是“乐优卡”的商标,“玩转天下”与“乐优卡”无论在字体、颜色、设计排版上都完全不一样。
外包装背面区别:
被告外包装背面主体是英文“STAVE CARDS”和文字“五线谱卡”,下方包括产品的品牌“玩转天下”,以及产品材质、品名、服务热线、品牌授权商名称、及地址,背景也设计了太W某某芒的造型,并在右下角标注了被告的商标“玩转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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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外包装背面包括英文“STAVE CARDS”和文字“五线谱学习卡”,并列出了乐优卡产品系列以及委托方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背景是单纯的黄色。被告与原告外包装背面的英文颜色、文字内容、大小、设计、排版均不一样,存在很明显的区别,不可能混淆。
综上,被告的外包装有独特的设计风格和寓意,除了均选择黄色的底色,其余与原告的外包装完全不一致,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即便法院认定原告的《五线谱学习卡》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该作品著作权属于原告,被告构成侵权,被告也不需要赔偿10万元
被告销售的被起诉的五线谱卡,京东店铺销量并不高,从2020年5月16日开始销售到2021年4月下架,总计销售了不到100件,总金额约7000元,且被告销售的五线谱卡与原告的包装有很大区别,正常消费者不可能将两种商品混淆,被告并没有对原告的五线谱卡销售产生太大影响,无论是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还是被告自己的获利都非常少,远远没有原告诉请的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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