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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
一、案涉《买卖合同》并非上诉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上诉人在深圳某某的欺诈下签订的,应当予以撤销。
1.上诉人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从未与被上诉人有过联系,案涉的DR设备价值并不低,如果上诉人在购买之前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沟通联系,包括设备的价款、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直接在微信上签订买卖合同,本身就不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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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诉人一直是与深圳市某某动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公司)的业务员联系的,双方约定的是由某某公司向上诉人投放DR和彩超设备,并垫资给上诉人,代上诉人购买其他设备,DR和彩超上诉人不需要支付设备费用,只需要将每张片子收入的70%提成给某某公司,购买其他设备的费用,由某某公司垫付后,上诉人每3个月还款5万元给某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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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操作中,因某某公司告知上诉人需要用上诉人的名义进行融资,上诉人出于对某某公司的信任,根据某某公司的要求分别与被上诉人以及案外人上海W某某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W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数份合同,且某某公司一直承诺不需要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以及伊宠、W某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某某公司会在每期还款钱将钱打到上诉人的账户,设备也是由某某公司向上诉人提供,签订合同只是为了融资需要,上诉人才在某某公司的安排下,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在《承诺函》、《交付和验收证明》上盖章。合同签订的详细过程,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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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交付和验收证明》是在2020年6月28日签订《买卖合同》的同时盖章的,而某某公司实际向上诉人交付设备是在2020年7月底,且实际交付的设备型号为K70(上诉人与某某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上诉人一审提交的检测报告均可以证明),与《买卖合同》中约定的K60并不相符,且设备上没有任何产品标识、没有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产品配置表中列出的部件,也没有按照约定交付,其中,宠物用输液泵只交付了4台,动物摆位器至今没有交付,约定的五分类血球仪实际交付的是三分类血球仪,因此,《交付和验收证明》也不是上诉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4.因案涉DR设备实际是某某公司向上诉人投放的,上诉人每月会按约定将拍片的分成打给某某公司,如果案涉《买卖合同》是上诉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上诉人既然将案涉DR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为什么还要每月将拍片提成打给某某公司,这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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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案涉《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产品配置表里,除了《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DR及相关部件,还包括了宠物用输液泵、宠物用注射泵、动物摆位器、五分类血球仪,这些设备(除至今未交付的动物摆位器)在上诉人与某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也都包括在内,上诉人与某某公司约定的上述设备,是由某某公司代上诉人采购,上诉人将款项支付给某某公司,除DR和彩超押金之外的设备款为124150元,实际付款方式为每3个月打款5万元,上诉人与某某公司业务员的录音也证实了这个情况,因此,对比案涉《买卖合同》和上诉人与某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结合某某公司实际提供的设备和上诉人在某某公司的安排下与伊宠、W某某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分期消费服务协议》,足以证明案涉《买卖合同》并非上诉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仅仅是某某公司为了套取融资款项,以欺骗的方式诱导上诉人签订的。
二、本案应当发回重审,追加某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
1.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某某公司每月向上诉人转账用于还款的记录、上诉人与某某公司李现福、方晶的电话录音,足以证明本案的还款义务应当由某某公司承担,且结合某某公司提供的催款记录中,同时@了某某公司的李现福,案涉《买卖合同》的签订也是某某公司全程指导上诉人签订的,上诉人有理由怀疑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是串通好向上诉人放贷,提供一台DR设备,同时让上诉人与两家公司签订合同,向上诉人打了几期款后就停止付款,借此让上诉人背上高额的债务和违约金。因此,为查清本案事实,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追加某某公司为被告,如查明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可能涉嫌套路贷、诈骗,也请求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2020年6月28日签订的,约定的交货时间是收到首期货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所提交的证据和陈述,被上诉人于2021年7月6日将货款18万3千元支付给某某公司,而被上诉人与某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设备价格为20万元,某某公司实际交付设备的时间为7月28日,且因设备严重损坏退货,2020年8月初才到货并安装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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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与某某公司之间打款的金额、时间,均不合常理。
综上,上诉人认为案涉《买卖合同》应予以撤销,且被上诉人与某某公司串通向上诉人非法放贷,存在套路贷的行为,请求法院查清本案事实,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追加某某公司为本案被告,或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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