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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罪一案刑事上诉状
涉嫌诈骗罪一案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w某某,男,汉族 ,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温泉镇xx号,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82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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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后撤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82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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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对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82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涉嫌诈骗罪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量刑情节中,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立功这一事实,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于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有异议,理由如下:
上诉人在自首后,将同案犯的联系方式交给办案机关,并听从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的方式,将同案犯q某某约至办案机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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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某某实际也前往办案机关处,在前往办案机关处时,q某某接到办案民警的通知电话。且被告人q某某也当庭陈述接到上诉人电话,动身前往办案机关准备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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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认为,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其行为符合第五条“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属于立功,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其次,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上诉人系初犯,偶犯,从犯,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已将其违法所得全部退还,且上诉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减轻、从轻处罚的幅度较小,恳请二审法院考虑到上诉人是刚刚大学毕业离开校园步入社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从犯,特别是其中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者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立功的事实不清,对上诉人减轻、从轻处罚的幅度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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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法院考虑上诉人有立功、自首表现,系从犯、初犯、偶犯、将违法所得全部退还,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上诉人从宽改判,给上诉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w某某的委托,担任贵院被告人w某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仔细地阅读了所有的案卷材料,多次约谈了被告人,查找了相关的资料,现就被告人w某某所涉嫌的罪名、犯罪事实以及在该案中所处的地位、影响量刑的具体情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w某某涉嫌诈骗罪罪名没有异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w某某认定的事实有几点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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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w某某应当构成立功,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上诉人在自首后,将同案犯的联系方式交给办案机关,并听从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的方式,将同案犯q某某约至办案机关处。q某某实际也前往办案机关处,在前往办案机关处时,q某某接到办案民警的通知电话。且被告人q某某也当庭陈述接到上诉人电话,动身前往办案机关准备自首。上诉人认为,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其行为符合第五条“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属于立功,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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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上诉人系初犯,偶犯,从犯,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已将其违法所得全部退还,且上诉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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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减轻、从轻处罚的幅度较小,恳请二审法院考虑到上诉人是刚刚大学毕业离开校园步入社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从犯,特别是其中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者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立功的事实不清,对上诉人减轻、从轻处罚的幅度较小。请法院考虑上诉人有立功、自首表现,系从犯、初犯、偶犯、将违法所得全部退还,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上诉人从宽改判,给上诉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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