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八条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原来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罪名,确定了本罪名。。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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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南京刑事律师njls1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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