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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合同违约
南京合同违约
南京合同违约纠纷律师阐述南京合同违约的概念、违约责任形态、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南京合同违约金的上限、合同定金的适用等合同违约法律规定。
◎南京合同违约的概念?
合同违约是指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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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也要遵循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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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
◎南京合同违约的违约责任形态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我国违约责任的形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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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最早来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纳,并形成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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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国《合同法》第10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且守约方有选择权,可以积极要求赔偿,也可消极等待。
2、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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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当事人虽然能够履行但是拒绝履行,也可能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3、迟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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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接受履行。
4、不适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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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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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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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为;(2)履行方式不适当;(3)履行地点不适当;(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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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也应当属于不适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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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合同违约的责任的承担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应该包括:
1、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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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107条外,《合同法》第109条、第110条等条款规定,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实际履行。特殊情况即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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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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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
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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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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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担保法规定执行,但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除此之外,《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还规定了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只有一个——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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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发生了不可抗力,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并且这种免责是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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