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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合同违约金
南京合同违约金
南京合同律师专业处理合同违约纠纷案件,解答南京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违约金过低或过高如何处理、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等合同违约法律问题。
◆南京合同违约金的含义: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或其他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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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损失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造成合同相对方经济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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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性质在于补偿,填补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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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以适当减少。违约金应以有效合同和双方的约定为前提,原则上不以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发生损失为前提,只需违约行为的存在,至类型视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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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人民.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民.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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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斌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 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南京合同违约金--以违约金作为合同违约责任的优点
《合同法》114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违约金,同时规定了在约定违约金过分低于或高于实际损失时的增减规则,同时明确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根据《合同法解释二》29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约定不超过造成损失30%的,法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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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来,违约金就同时具有了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这是《合同法》推荐给我们的 选择。
1、违约金约定简单方便,适用广泛
就条款的设计而言,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相对简单明确,由于是金钱给付,适用于各类合同;同时违约金用数字表示,一目了然,一般不会出现争议。从另一方面看,当事人交易的目的就是为了经济利益,金钱就是经济利益物化的形式之一,虽然合同约定违约金的目的是督促合同履行,但不可否认的是,违约金也是经济利益的一种形式,而且它还独立于双方合同履行之外,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所以以支付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容易让交易双方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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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性质和标的的不同,在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支付方法和起算点上,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一定要简单科学、可操作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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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可以约定施工方承担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的方式:“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原因造成分部、分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施工方按照不合格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5%向建设单位承担支付违约金;同时进行返工,直至质量合格;该违约金由建设单位在支付下一阶段工程款时直接抵扣。”这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对方违约时的反制措施,只要查阅合同就一目了然。
2、约定违约金对双方均可约定,公平合理
我们知道,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可能违约,而双方均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方违约时需支付违约金,数额一般对等,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例,购房者可以约定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开发商也可以约定购房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这样对双方均产生切实的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有利于督促双方积极、善意地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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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支付违约金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
这可以说是违约金 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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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赔偿损失相比,它简单明了,在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所要做的只是按照合同规定执行,若合同约定得更加详细,如某买卖合同中约定“供货方延迟交货的,每延迟一日按照当次货款的2%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直接由买方在当次货款中抵扣”,那么执行起来就更加方便,无需要对方配合,即使最后双方要同通过诉讼来解决争端,买方做法也完全合法合理,没有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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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同法》中另一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赔偿损失相比,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守约方在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要小得多,守约方只需证明对方违约即可,只要要求对方支付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不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法庭都会支持;而要适用赔偿损失,除了要证明对方违约,还需证明己方的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恰恰不容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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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很多守约方确实因为对方违约而遭受了实际损失,但在法庭上因为举证不能或证据的证明力不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庭支持,或者得不到完全的支持。
由此可见,如果以支付适当违约金的方式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双方在履行合同工程中就不得不考虑违约的风险,这有利于确保合同顺利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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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保证在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守约方不存在举证上的困难,其诉讼请求能够 限度得到.支持,提高胜诉的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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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合同违约金--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违约金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是担保合同全面履行、补偿守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违约行为的重要措施。因为违约金是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体现私权自治的法治原则;同时因为违约金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人民.可以基于公权力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以保障合同正义性。平衡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原则的适用,违约金调整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约定为原则,以公权力干预调整为例外补充。违约金的过高或过低的比较标准是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违约金的调整幅度体现着惩罚的程度和合同实质正义,因此违约方受到惩罚的程度应当同其过错程度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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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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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从该条..款规定看,违约金属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应当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的约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从第二条看,违约金条款可以调整,体现了司法干预原则;但是对于违约金过高应该调整到什么程度才为允当,该条只是规定适当调整,究竟什么程度属于“适当”,笔者理解一是授权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以期望更好地实现合同正义;二是违约金的调整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只有在违约金明显妨害合同正义时才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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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为对违约金调整特别是对违约金过高时的调整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尺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存在多种标准,有调整到实际损失的,有调整到守约方实际损失的130%的,有调整到实际损失的两倍的,有调整到未履行合同标的以下的等等,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违约金调整的参照标准、调整幅度大小的参照因素、调整的限度、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等进行探讨,以期对违约金的法律适用有所裨益。
违约金条款系清理结算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无效。合同相对人违约时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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