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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仲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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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仲裁律师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的仲裁法律服务及相关法律资讯,专注于国际和国内经济贸易仲裁,解答经济仲裁相关的法律问题。
南京仲裁律师为客户提供实用性并富有建设性的商业争议解决方案,擅长于办理外商投资、银行贷款及担保、国际贸易、建设工程、房地产、知识产权、海商等领域的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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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仲裁律师代理仲裁业务:
1.代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
2.代理当事人行使申请回避权;
3.代理当事人选择公开仲裁审理或者不公开仲裁审理;
4.代理出庭;
5.代理申请财产保全;
6.代理和解;
7.代理仲裁裁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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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裁决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负有执行义务的一方不执行,律师可以代理申请人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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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仲裁律师参与商事仲裁代理程序
南京仲裁律师接受委托后,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当事人有无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则不受理仲裁申请,律师也就无法代理;
2.审查仲裁协议的形式是否合法,即在合同中是否有仲裁条款或以其他形式达成的书面协议;
3.审查仲裁协议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内容,即仲裁协议是否具备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审查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否明确,即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否全面、明确;
5.审查是否具备法定无效仲裁条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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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提起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和仲裁协议书。仲裁委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决定受理,应在规定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申请书副本及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如代理的是被申请人一方,在接到申请书副本后,律师应围绕违约的事实是否成立、谁有过错、谁应承担违约责任,用法律进行全面分析,写好答辩书,力争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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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及其副本、有关证据材料和委托书提交仲裁委员会。
☆南京仲裁律师调查取证
取证的主要范围包括: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等。
☆南京仲裁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一、律师代理提起申诉或进行答辩
申诉是一方当事人,更多地是由劳动者提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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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先审查当事人的申诉是否符合以下条件:是否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申诉人与劳动争议是否有利害..;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诉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依据;是否属于仲裁受案范围和受诉仲裁委管辖。经过审查,代理律师认为当事人的申诉请求符合法定条件的,即可代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诉书。如果律师代理劳动争议被诉一方,则律师可代理当事人向仲裁委提交答辩状。
二、律师在申诉程序开始后的工作
仲裁委受理案件后,律师可代当事人行使如下权利:(1)如必要,代为申请回避;(2)调查取证;(3)参加庭审;(4)在授权权限内行使变更、放弃或承认仲裁请求的权利;(5)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三、律师代为向.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两审制,因此该裁决不具有终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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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委托律师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代为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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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如有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和电报挂号,也应写明)。
2、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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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案情与争议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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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申请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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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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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仲裁律师谈仲裁程序和步骤
仲裁程序指仲裁委员会解决可以仲裁的争议时,所适用的程式和次序。其主要步骤有:
申请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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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指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请求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仲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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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指仲裁委员会审查仲裁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庭的组成。我国仲裁法赋予仲裁庭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惯称独任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又叫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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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组成特点是组织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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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由当事人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开庭和裁决。开庭是指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律师等参加下,对仲裁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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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是仲裁庭依法满足或者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及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解决纠纷的事项,作出决定即仲裁裁决。其特点是“一裁终局”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执行,否则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人民.应当执行。
☆申请仲裁的管辖和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当事人如有适当理由,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入民.作出裁定。—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方请求人民.作出裁定的,由人民.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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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管辖。
☆南京仲裁裁决的执行
对于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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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诉法的有关的规定,申请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仲裁裁决是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二、要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行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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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当事人一方须向.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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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必须在法定的执行期限提出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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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一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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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的期限从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决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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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接受申请的人民.应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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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外仲裁裁决,被申请人的住所或其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则可向其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住所或其财产所在地位于中国境外,而且其所在国也加入了纽约公约,则申请人可以根据该公约向该国有管辖权的.申请承认和执行。
国内仲裁裁决则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仲裁协议,或者载明仲裁条款的合同书;
三、裁决书;
四、裁决已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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