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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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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辩护律师解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立案标准、罪名释义、犯罪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刑法条文、司法解释、最新成功案例、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罪名解析、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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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更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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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更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更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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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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