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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票据诈骗罪辩护律师解读票据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有罪与无罪的界限、票据诈骗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等.
票据诈骗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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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票据诈骗罪辩护律师解读票据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有罪与无罪的界限、票据诈骗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等。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二)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区别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本身,而金融票据诈骗罪惩治的是使用这些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则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往往又是联系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然后使用该伪造、变造的票证进行诈骗活动,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一种牵连犯的情形,应当从一重罪,即按票据诈骗罪论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更多
●票据诈骗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更多
●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
.......>>更多
●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更多
●票据诈骗罪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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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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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罪名: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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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弹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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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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