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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组织考试作弊罪辩护律师解读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等.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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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组织考试作弊罪辩护律师解读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等。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组织考试作弊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损害众多考生的教育权和公平竞争权而毒化社会风气,而且也会严重损害国家培养人才机制的正常和健康发展。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www.njls110.com]。
所谓组织行为,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的目的,而共同实施的获取考试试题、解析考试试题、提供、使用窃听、窃照器材、传递解析答案、联络考生或者家长的行为。这里的组织范围,不仅指组织考生作弊,也包括组织家长、监考人员、相关辅导教师参与作弊[www.njls110.com]。
所谓法律规定,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南京刑事律师njls110.com]。广义上讲,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等。本罪中的法律规定应当从狭义上理解,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所谓国家考试,应当是指由国家或国家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的涉及重要部门、重要行业、重要岗位以及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人员的录用、准许、许可等方面的考试[南京刑事律师njls110.com]。如教育资源的取得、重要行业的准入资格等。常见的国家考试有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司法考试等等。
究竟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目前没有明确的范围;本罪是行为犯,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何为“情节严重”和“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具体的界定[南京刑事律师njls110.com]。。

●组织考试作弊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新增加的罪名。[www.njls110.com]。......>>更多
●组织考试作弊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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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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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更多
●组织考试作弊罪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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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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