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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辩护律师解读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等.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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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辩护律师解读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等。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南京刑事律师njls110.com]。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www.njls110.com]。即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观上既非出于故意,也无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南京刑事律师njls110.com]。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现实生活中,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不仅使易燃易爆设备本身遭到破坏,而且常常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和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所谓燃气主要是指煤气、天燃气等可燃性气体[www.njls110.com]。燃气设备主要包括供气系统的燃气发生装置、燃气净化装置、燃气输送设备等。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包括的内容则更为广泛,可以包括燃气设备之外的一切易于燃烧或者易于爆炸的设备,如用于化工、石油方面的油井、油库、贮油罐,石油运输管、贮气室,制造或者储存各种炸药的设备等。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易燃易爆设备,而不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而且,本罪的犯罪对象即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必须是处于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也就是说,过失破坏的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如库存的、废弃的、正在生产中的或修理中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则不成立本罪。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遭受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这里造成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便公共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破坏。这种严重后果,通常是由于行为人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对行为不谨慎所致。如果是直接管理、操作易燃易爆设备的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规章制度,过失地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上述设备破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什么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构成要件?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如何认定?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立案标准?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量刑标准?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量刑情节?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司法解释?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过失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www.njls110.com]。......>>更多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认定: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害对象相同,都危害公共安全[南京刑事律师njls110.com]。二者的主要区别:
(1)主观罪过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是明知的,并且持希望或放任的态......>>更多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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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南京刑事律师njls110.com]。......>>更多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量刑情节:
.......>>更多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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