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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辩护律师解读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认定标准、有罪与无罪的界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等.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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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辩护律师解读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认定标准、有罪与无罪的界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等。
1、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前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后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前罪在主观方面既可是故意也可是过失,后罪则只能是过失;前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购买并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而出现了严重危害结果,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前罪的犯罪客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后罪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由于二者在犯罪构成上的上述区别,使二罪好像没有什么易混淆之处[南京刑事律师njls110.com]。但是,当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而购买、使用从而发生了严重后果时,就容易在认定上出现混乱。因为对于前述《解释》中的“个人”,笔者认为应是指医务人员,即有合法行医资格的医疗机构的职工和个体医生,而这与医疗事故罪中的主体资格是一致的[南京刑事律师njls110.com]。而《解释》中的“应当知道”又说明了行为人行为时是出于过失心态,由这种过失而导致的结果也应被理解为是一种责任事故。由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就使二罪在这种情况下具有犯罪构成上的重合性。因而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基于一个行为就可能触犯两个罪名,这在理论上应属于想像竞合犯[南京刑事律师njls110.com]。以想像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应择一重处断,即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处罚[南京刑事律师njls110.com]。
2、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
这两个罪名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依照刑法理论当特别法与一般法出现竞合时应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为主、重法优于轻法为辅的原则,依据上述原则在认定二罪时就应注意: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但其销售金额已达5万元时,受前罪对犯罪结果要求的限制,就只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若销售金额未达5万元,也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不应以犯罪论处[www.njls110.com]。。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南京刑事律师nj......>>更多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该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既包括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购买并使用者。
(二)主观方面
学界通论认为该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从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看,这是完全正确的。但在上述《解释》颁行后,笔......>>更多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一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涉......>>更多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量刑标准:
《刑法》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更多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量刑情节: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及后果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伤或者其......>>更多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司法解释: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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