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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工伤可否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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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此时经过认定,其实也是可以构成工伤的,即特殊的工伤情况——交通事故工伤。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涉及到两方面的赔偿,包括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那现实中交通事故与工伤可否双赔偿?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规关于工伤事故与交通事故竞合时的赔偿问题有不同规定,主要有下面三种做法:
一、总额补差赔偿
受害劳动者先向交通事故的责任方追偿,责任方赔偿不到位或无能力赔偿的,由工伤赔偿补足。这是沿袭了已废止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处理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应给付的相关赔偿费用,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企业先期垫付的有关费用的,职工或者其家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的规定。目前,黑龙江、四川、厦门等省市仍使用这一赔偿方式。
二、双重赔偿
有些地方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交通事故保险责任赔偿和工伤保险责任赔偿。这根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有限制的双重赔偿
在因第三人愿意造成职工人身伤害的情况下,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在工伤保险赔偿是应当扣除侵权人根据相关规定已经赔偿的同等项目的费用。例如,在发生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工伤医疗费受害方只能向一方索要,不能重复取得。
关于伤事故与交通事故竞合时怎么赔偿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要看各地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由于我国法律中对此没做出明确的规定,因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出现了不同的处理结果。但大多数都认为只有在交通事故赔偿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情况下,那么允许职工申请工伤赔偿,此时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就属于双重赔偿。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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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重赔偿
有些地方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交通事故保险责任赔偿和工伤保险责任赔偿。这根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有限制的双重赔偿
在因第三人愿意造成职工人身伤害的情况下,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在工伤保险赔偿是应当扣除侵权人根据相关规定已经赔偿的同等项目的费用。例如,在发生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工伤医疗费受害方只能向一方索要,不能重复取得。
关于伤事故与交通事故竞合时怎么赔偿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要看各地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由于我国法律中对此没做出明确的规定,因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出现了不同的处理结果。但大多数都认为只有在交通事故赔偿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情况下,那么允许职工申请工伤赔偿,此时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就属于双重赔偿。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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