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怎么处罚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酒驾加无证驾驶的,属于两个个交通违法行为,要被分别予以处罚并按规定予以合并执行。对酒驾行为,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是酒驾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于无证驾驶行为,应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处15日以下拘留。相关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交通事故诉讼立案要符合什么条件
    要是遇到了交通事故方面的纠纷,此时当事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处理,当然多数人还是会选择向法院起诉,但此时要想法院立案的话,就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那么,交通事故诉讼立案要符......

·交通事故后为治伤离开现场是否算逃逸
    交通事故中的逃逸行为,可以说是其中比较恶劣的情节了,一旦认定构成法律上面的逃逸,那么对肇事者的处罚也是比较重的。但现实中,我们不能仅仅凭肇事者离开了现场就认定构成逃逸。那......

·江苏商业车险费改时间规定是什么?
    江苏商业车险费改时间规定是什么一、江苏商业车险费改时间为进一步释放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商业车险改革”)红利,让改革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消费者,保监会近日......

·交通肇事量刑标准是什么
    交通肇事行为一般在构成了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会对其作出相应的刑事处罚。但就交通肇事量刑标准来看,很多司机朋友都是不清楚的,对此我们收集整理了相关......

·交通事故不够十级伤残怎么处理的内容
    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会造成车辆的损坏,甚至造成人员的伤亡,如果造成了人员伤害那么负责人的一方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哪些项目以及赔偿多少金额,是要根据人员伤残的鉴......

·交通肇事脾脏损伤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
    交通肇事脾脏损伤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可以在治疗终结后做伤残鉴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