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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纠纷中承包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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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纠纷中承包人应承担哪些责任对于一些大型的工程,很多时候都是将其中的一部分工作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来做的,此时双方之间就会签订一份承包合同。而实践中围绕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比较多,那么在承包合同纠纷中承包人应承担哪些责任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承包人
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法》)、施工人(《合同法》)。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除满足《合同法》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外,还要满足《建筑法》关于施工合同承包人主体资格的要求。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二、承包合同纠纷中承包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一)施工准备责任。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二)物资准备责任。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三)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四)工程质量责任。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应支付逾期违约金。
(五)工程保管责任。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承包方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六)工程交付责任。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竣工验收责任。承包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八)工程保修责任。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九)防止损失扩大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十)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意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针对不同的承包合同纠纷,承包人在其中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具体的我们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要是你在实践中遇到了承包合同方面的纠纷而不知道该如何解决的话,可以委托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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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承包人
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法》)、施工人(《合同法》)。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除满足《合同法》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外,还要满足《建筑法》关于施工合同承包人主体资格的要求。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二、承包合同纠纷中承包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一)施工准备责任。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二)物资准备责任。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三)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四)工程质量责任。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应支付逾期违约金。
(五)工程保管责任。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承包方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六)工程交付责任。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竣工验收责任。承包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八)工程保修责任。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九)防止损失扩大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十)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意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针对不同的承包合同纠纷,承包人在其中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具体的我们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要是你在实践中遇到了承包合同方面的纠纷而不知道该如何解决的话,可以委托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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