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试管离婚孩子归谁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试管离婚孩子归谁

视情况而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条: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六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夫妻一方不抚养费怎么办
    夫妻一方不抚养费怎么办现实中有很多夫妻离婚后,一方常常对子女生活不管不问,也不给抚养费。这种行为是不对的,因为不管夫妻之间发生什么事情,父母都必须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因此......

·起诉离婚时需要带什么证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双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结婚、选择结婚对象,在结婚后,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也可以带齐相关材料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那么,根据我国......

·军人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夫妻感情破裂决定离婚,这样的情况比较常见,一般的规定您也都比较清楚。但如果夫妻双方或有一方为军人,要离婚的时候情况可能就比较复杂了。那么和军人离婚需要哪些条件,具体的手续......

·离婚后还能重新分配财产吗?
    离婚后还能重新分配财产吗离婚后如果还在诉讼时效之内的是可以要求重新分配财产的,但是如果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的,那么法院则不再受理该案件,也就不能再重新分配财产了,所以需......

·离婚协议书履行有什么问题
    如果夫妻选择协议离婚,那么离婚协议书就是离婚后各自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但是,很多人离婚后都不好好履行离婚协议书,导致发生了不少离婚协议书履行问题。那么,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

·一、离婚财产约定公证协议书应该包含什么内容?
    一、离婚财产约定公证协议书应该包含什么内容?夫妻财产公证应载明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现有财产及债务名称、数量、种类、价值、状况等;现有财产及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