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1、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2、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3、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4、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5、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6、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醉酒驾驶车辆的驾驶者必定会承担法律的责任,一般只要造成的情节比较恶劣,那么在处罚上面就会从重判决,轻者给予拘役的处罚,而对于严重者就会被有期徒刑,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这样才能让违法者的行为付出该有的代价。



·哪些交通违法行为要行政拘留
    哪些交通违法行为要行政拘留1、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

·一、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九级赔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九级赔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仍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的必要费用给付。2、误......

·交通肇事罪赔偿伤残赔偿金吗?
    交通肇事罪赔偿伤残赔偿金吗?一、交通肇事罪赔偿伤残赔偿金吗?交通肇事罪需要赔偿伤残赔偿金,根据《民诉法》与《刑诉法》的规定,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审理期间将起......

·一、交通事故没有人受伤有误工费吗?
    一、交通事故没有人受伤有误工费吗?如果对方的车是属于营运类型的车,没人受伤也要赔偿误工费的,因为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费是要主要责任人赔偿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

·漳州五险一金缴交比例是多少?
    现在大多数人群都已经意识到五险一金的重要性,每个月定期缴交五险一金,对日后的生活会产生很大的帮助。所以,为了让自己的生活有更多保障,选择合适的工作不仅只取决于企业给出的薪......

·公司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符合哪些规定?
    公司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符合哪些规定?我国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行为,早已制定发行了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鲜有公司尝试。那公司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