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侵占罪既遂一般判几年?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侵占罪既遂一般判几年?侵占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二、本罪与它罪的区别(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4、刑事诉讼不同。贪污罪是公诉案件。侵占罪是自诉案件。对于侵占罪的具体认定情况,一般是犯罪分子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侵占的行为,法院在对相关事项进行量刑时,是可以根据实际的涉案财产金额大小来进行量刑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按照上述刑法中规定的两种情节来进行判决。



·缓刑期过后发现缓刑期内犯罪如何处罚?
    缓刑期过后发现缓刑期内犯罪如何处罚?缓刑期满后发现的,只处理被发现的单罪,不合并处罚。《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在我国出售虚假证件对我国的国家造成伤害的,我国的相关执法部门有权对这类人群进行相应的判罚。出售出入境证件,对我国的国家安全带来一定的危害,我国按照法律规定对这类人处以相应......

·又犯新罪提请逮捕的程序是什么?
    一、又犯新罪提请逮捕的程序是什么?(一)受理。检察机关对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应指定专人审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等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二)审查案卷材料。人......

·怎么定性贩毒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怎么定性贩毒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1、刑事责任年龄不同贩卖毒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年龄必须年满16周岁。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罪为14周岁。2、客观要件不同贩卖毒品:......

·犯罪中止的概述是怎样的
    犯罪中止的概述是怎样的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

·法律对于玩忽职守罪定罪标准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定罪标准,玩忽职守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规章制度,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尽职尽责,从而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他危害了国家机构的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