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公司破产的以前的合同还有效吗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公司破产的以前的合同还有效吗有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第2款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二、《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对于涉及到公司破产的相关事项,应当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特别是对于有关合同的签订,是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一方公司存在破产的, 需要与合同的另一方协商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企业破产后债务如何分配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后债权怎么分配,依据债权的类型而定,债权是有优先受偿顺序的,应该按顺序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享有的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房地产破产清算偿还顺序是什么
    房地产破产清算偿还顺序是什么房地产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其也有公司可能具备的经济活动,破产就是其中之一,房地产公司盈利虽多,却也会面临破产风险。但由于房地产公司破产涉及的利......

·破产清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诉讼书 破产清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诉
    破产清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诉讼书破产清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诉讼书原告:中国建筑___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职务:董事长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___E座。电话......

·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如何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如何确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在解散时,必选要进行清算,且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此,企业散伙确定清算人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异同?
    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异同?一、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定义解散清算是企业因经营期满,或者因经营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业不宜或者不能继续经营时,自愿或被迫宣告解散而进行的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