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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该告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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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该告谁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该告谁
一般具体的法律条文是由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组成的,法律规范设置了一个或数个假定的构成要件,只要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符合这些规范要件,则预定了它的法律后果。
但有一条法律却不是这样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了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地位,其因不属合同当事人,实体法亦无规范其法律效果,故其亦不应成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对法律规定应亲自履行或法律的性质应亲自履行的,则不许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例如,借款合同的借款方一般应为金融机构,则不允许非金融机构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贷款义务;承揽合同承揽人应以自己的主要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拒绝接受第三人单方面的代为履行。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一般具体的法律条文是由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组成的,法律规范设置了一个或数个假定的构成要件,只要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符合这些规范要件,则预定了它的法律后果。且在一般情形下构成要件的行为人与法律后果是同一的。换言之,即法律规定了你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法律亦同时规定了对你的行为的后果安排。但该条却不是这样的。依该条规定:
第一、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了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地位,其因不属合同当事人,实体法亦无规范其法律效果,故其亦不应成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第二、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第三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能否代替债务人履行?有无效力!
例如,对合同债务的清偿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合同保证人清偿债务;抵押权顺序在后的人向顺序在前的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无担保权的债权人清偿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债务;合伙人清偿合伙的债务的第三人等,对此,民法典虽没有作出规定,但笔者认为,应参考国外立法例一些合理的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纵有异议,也不能拒绝第三人清偿,否则应负迟延受领的违约责任。
第三、对法律规定应亲自履行或法律的性质应亲自履行的,则不许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
例如,借款合同的借款方一般应为金融机构,则不允许非金融机构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贷款义务;承揽合同承揽人应以自己的主要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拒绝接受第三人单方面的代为履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
【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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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一条法律却不是这样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了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地位,其因不属合同当事人,实体法亦无规范其法律效果,故其亦不应成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对法律规定应亲自履行或法律的性质应亲自履行的,则不许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例如,借款合同的借款方一般应为金融机构,则不允许非金融机构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贷款义务;承揽合同承揽人应以自己的主要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拒绝接受第三人单方面的代为履行。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一般具体的法律条文是由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组成的,法律规范设置了一个或数个假定的构成要件,只要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符合这些规范要件,则预定了它的法律后果。且在一般情形下构成要件的行为人与法律后果是同一的。换言之,即法律规定了你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法律亦同时规定了对你的行为的后果安排。但该条却不是这样的。依该条规定:
第一、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了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地位,其因不属合同当事人,实体法亦无规范其法律效果,故其亦不应成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第二、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第三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能否代替债务人履行?有无效力!
例如,对合同债务的清偿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合同保证人清偿债务;抵押权顺序在后的人向顺序在前的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无担保权的债权人清偿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债务;合伙人清偿合伙的债务的第三人等,对此,民法典虽没有作出规定,但笔者认为,应参考国外立法例一些合理的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纵有异议,也不能拒绝第三人清偿,否则应负迟延受领的违约责任。
第三、对法律规定应亲自履行或法律的性质应亲自履行的,则不许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
例如,借款合同的借款方一般应为金融机构,则不允许非金融机构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贷款义务;承揽合同承揽人应以自己的主要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拒绝接受第三人单方面的代为履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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