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什么是非法占用土地罪的构成要件?”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什么是非法占用土地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土地资源。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非法占用土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土地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非法占用土地,主要是指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自然人。单位非法占用土地,主要是指单位在国家建设用地、本单位发展建设和乡(镇)村建设用地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土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土地大量毁坏的行为。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土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土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农用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为故意。行为人非法占用土地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的表现形式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二是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三是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行为;四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土地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42条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国有资产的土地资源,对其的使用的流转均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审批,个人和单位不得随意操作,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作为中国公民,每个人都要保护土地的义务。



·房地产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需要缴纳么?
    房地产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需要缴纳么?现在很多股份公司股东都有过股权转让的行为,将公司控制权、收益权转让给他人。有时候会以房地产转让的形式实现股权的转让,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高速公路征地补偿2023标准是多少
    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一、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市区Ⅰ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40000元/亩调整到46750元/亩,Ⅱ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7200元/亩调整到43200元/亩,Ⅲ级区......

·土地使用证宗地是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证宗地是什么意思?在获得一定土地的使用权之后,公民活动单位需要及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办理单位在接受到办理申请后,会对申请人交上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范本怎么写?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范本怎么写?一、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范本转让方(以下称甲方)负责人:受让方(以下称乙方)甲乙双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

·一旦丢失,土地使用证到哪补办?
    一旦丢失,土地使用证到哪补办?人们买好二手房,完成过户手续后,会拿到一个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其中土地使用证非常重要,有了这个证,以后买卖的时候才能完成房子过户。您应该对此......

·征地补偿费由谁支付,征地补偿费支付方式有哪些?
    征地补偿费由谁支付,征地补偿费支付方式有哪些?说到征地,相信很多人都清楚,这往往是针对农村当中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那么此时就需要对被征地人,主要是当地的农村居民做出补偿。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