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备案规定是什么?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备案规定是什么?

一、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备案规定是什么?

依据法律规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规定须向劳动部门的规定可以按照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因为这种用工形式比较灵活,企业可以根据日常的经营状况来调整人员的配置,所以在实际的企业劳动力成本中相比全日制工作的劳动力成本低很多。所以这种用工形式非常受如餐饮、超市等服务性行业的欢迎。

二、非全日制用工法的规定是什么?

1、工作时间

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的,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个小时,每周不能超过24个小时。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根据曾经的劳动仲裁案例,也是要付加班费的,支付标准跟全日制相同。

2、要签订用工协议

答案是不一定,以双方自愿,双方可以选择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来约定。虽然法律规定可以口头形式,但是为了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最好还是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便保障双方的利益。

3、关于试用期

根据劳动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作是不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所以,只要开始工作,就应该按照说好的酬劳标准计算。

4、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多家单位签订用工协议。这与全日制的劳动用工是不同的。

5、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任意一方可随时终止用工,且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该按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足额支付相应的报酬。

6、劳动报酬

用工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7、结算周期

因为是非全日职工,所以企业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8、社会保险

根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无需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但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9、个税问题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如果达到了缴税的额度,也是要由用工单位代扣代缴的。

我们国家的劳动者用工情况方式是比较灵活的,比如说包括全日制用工也包括非全日制用工。针对非全日制用工,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是需要到到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来进行备案手续办理的。


·一、劳动合同续签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续签注意的事项有哪些?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协商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

·辞退员工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辞退员工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一、辞退员工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第一,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

·恢复劳动关系有条件吗,怎么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确立对于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在一段劳动关系中,可能会发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劳动关系可以解除,也可以恢复,那么,恢......

·公司辞退员工不办离职应该怎么办
    公司辞退员工不办离职应该怎么办如果员工不配合办理离职手续,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该员工的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社会保......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用工合同违约赔偿金的情况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用工合同违约赔偿金的情况一、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要支付违约金吗?《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