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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艺人的著作权使用权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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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艺人的著作权使用权归谁所有?《民法典》第300-303 条是关于管理和分割共有的不动产、动产的规定,《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涉及共有的只有一条,即第13 条:(一)“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二)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二、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它表现为:(一)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三、使用权的定义(一)使用权,是指所有人以自主的意思运用或利用其物的法律可能性。大陆法民法中所有权的权能之一。(二)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尽管艺人有签约的公司,但艺人或与他人合作的作品,艺人及其作者仍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只有当艺人及其合作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转让或许可他人行驶作品的使用权。使用权人在使用作品时仍应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以免构成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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