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终止劳动合同书的情形是什么?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终止劳动合同书的情形是什么

一、终止劳动合同书的情形是什么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等法定原因而结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及其《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和员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吗?

要看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这三种情形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如果公司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提出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终止,其结果是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劳动合同终止通常是劳动合同目的实现之后的正常终结,如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等。即使是其他情形下的终止,也通常是由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丧失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而不得不终结。


·什么情况下不能解雇女职工
    什么情况下不能解雇女职工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五险一金是从工资里直接扣除吗
    五险一金是从工资里直接扣除吗?五险一金都是从工资里直接扣除的,五险一金交纳有两种方式,一是个人交纳,二就是由单位代扣代交,双方按比例计算,如下如示: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

·劳动法规定的丧假是几天?
    意外总是不经意的围绕在我们身边,可是一旦意外发生我们也要知道它可以关乎到我们和家庭自身的利益,在家人突发情况时,我们一定要知道劳动法规定的丧假是几天,这样我们也可以很好的......

·公司法人变更劳动合同需改签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最主要的依据就是劳动合同,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在合同最后的双方签名处劳动者方签署本人姓名,而用人单位方则是法定代表人签署姓名并加盖单位公......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工伤鉴定花钱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工伤鉴定花钱吗?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收费一般......

·工程索赔内容有哪些
    工程索赔内容有哪些?如何索赔?一、索赔处理的原则:1、必须以合同为依据。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以完整、真实的a索赔证据为基础。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索赔。二、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