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都要补偿吗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都要补偿吗合法辞退劳动者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员工的劳动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其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情况有:1、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2、按照本法第四十条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的情形;3、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即破产重整时的裁员;4、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辞退职工条件有哪些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用人单位合法的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可以按照正常的劳动补偿进行办理。如违反我国的劳动法律的,应该双倍赔偿劳动者的劳动损失。拒不赔偿的,应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进行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自己的劳动损失。



·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几审?
    劳动关系的认定关系到劳动者能否享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被确定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以及工伤赔偿等方面都会有所减少,甚至不能......

·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有效吗?
    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有效吗?一、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有效吗?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有效的,如果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的,是有法律效力的。......

·员工离职扣工资的行为是否合法
    员工离职扣工资的行为是否合法?员工依法离职公司扣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

·18岁以下算童工吗,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参加劳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如果招用未满劳动年龄的未成年人,则构成使用童工,会受到一定的处罚。那么,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是作出了重点保护的,其中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一些劳动,但对于这二者来讲具体规定的内容不同。那到底......

·到劳动局如何做工伤鉴定?
    在进行一些高危或对人体有害的工作出事故时,单位会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赔偿,赔偿的标准就是工伤的等级,工伤鉴定需要到规定的有资格的部门方可进行鉴定,例如劳动局等单位,那么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