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条款内容是什么?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条款内容是什么?

一、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条款内容是什么?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条款内容是劳动者严重的违反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的话要想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的予以告知,或者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分为不同的情况的,比如说有一些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辞退,但是也有一些情况之下是赋予了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解除权。比如说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劳务派遣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如何解除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如何解除劳务派遣合同?劳动派遣用工属于一种新兴的用工方式,此时劳务派遣单位也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我们称之为劳务派遣合......

·受伤原因不明工伤认定时是否可以算作工伤?
    员工发生工伤的原因很多,有些是在工作过程中被机器所伤,有些是在工伤场所遭受意外伤害。这些情况下,员工可以向工伤管理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就可以享受工伤赔偿了。那如果受伤原......

·公司可以因为怀孕辞退员工吗?
    公司可以因为怀孕辞退员工吗公司不能辞退怀孕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

·企业雇佣员工未满一年没签劳动合同会怎样?
    劳动者应该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几年来由于劳动者的法律知识薄弱,很多雇佣单位利用霸王条款给予劳动者不公平的劳动待遇。企业雇佣员工未满一年没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应该如何利用法律武......

·疫情期间不发工资的行为是否合法
    疫情期间不发工资的行为是否合法?疫情期间不发工资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

·《广东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内容是什么?
    广东省是我国产业工人最集中的地方,劳动人口多,同时,办理劳动保障事务的代理机构也不少。当地为了对这些代理机构进行管理,出台了《广东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那么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