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还会坐牢吗?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还会坐牢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不一定会坐牢,只需要遵守法律规定,最后有期徒刑的处罚是可以不用继续的。缓刑,《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法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因此,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二、执行缓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缓刑需要符合下列条件:1、罪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处所说刑期和刑种,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此外,管制和处以附加刑的犯罪人不适用缓刑。因为这两种刑本身都比较轻,而且都不剥夺人身自由,因此不需要适用缓刑。2、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并非所有满足条件1的犯罪人都可以适用缓刑。法官需要根据犯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来综合判断。具体来说,判断标准包括犯罪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或者犯罪人在犯罪后积极退赃,尽量减小犯罪造成的损害,遵守监管法规,坦白交待罪行,积极检举揭发其他犯罪等等。3、必须不是累犯如果犯罪人是累犯,那么就绝对禁止适用缓刑。因为累犯说明罪犯的主观恶性较大,其人身危险性严重,难以改造。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缓刑本身就是一种不是必须要执行原来刑事处罚的一种替代性质的刑罚,根据《刑法》,只要通过了缓刑考验期,那么最后刑期满了之后,由缓刑的执行机关宣布刑罚结束。若是考验期内,又实施了违法行为,那么此时缓刑结束,执行有期徒刑处罚。



·之前被监视居住还会判刑吗
    之前被监视居住还会判刑吗监视居住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一种刑罚,而且监视居住与是否判刑也没有必然联系。监视居住只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一种,强......

·我国刑法有拐骗儿童罪吗?
    我国刑法有拐骗儿童罪吗?我国刑法有拐骗儿童罪,此种行为一般都是以获取非法收入为目的,而实施的使得孩子离开自己的监护人身边的行为,由于其性质是比较严重的,故而我国刑法中,明确......

·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情况包括什么
    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情况包括什么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

·盗窃罪可以缓刑吗,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在我们的生活中,一些小孩子有小偷小摸的习惯,虽然这并不一定会构成盗窃罪,但至少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对的。而要是盗窃达到一定标准构成了犯罪的情况下,此时盗窃罪可以缓刑吗?我们整理......

·因涉嫌犯罪能否中止审理民事案件吗?
    因涉嫌犯罪能否中止审理民事案件吗?一、因涉嫌犯罪能否中止审理民事案件吗?因涉嫌犯罪能否中止审理民事案件,《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

·2023告诉才处理罪有哪些?
    告诉才处理罪有哪些1.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但犯此罪的案件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就不适用告诉才处理。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