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哪些情形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哪些情形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一、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有哪些

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有哪些?实践中,交管部门除了规定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规定:

1、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如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交通事故人伤保险公司赔付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人伤保险公司赔付标准是什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

·一、意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意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意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因人而异的,具体的计算依据是:1、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2、死亡补偿费:按照......

·高空坠物车砸了保险怎么理赔?
    现如今的居民楼窗户护栏偏低,高空坠物的时间经常发生,虽然张贴着“高空危险,请勿停留”的字样但还是有很多起过往车辆和行人被高空坠物砸伤的情况,尤其是停留在小区楼下的车。一般......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城市与农村标准各是多少
    很多人都不知道,交通事故死亡赔付的金额在城市和农村的标准各是多少,也不知道具体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为了方便您阅读,我们整理了有关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城市与农村标准的资料,详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细则是什么?
    随着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会进行伤残评定,国家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细则》里规定了伤残程度不同的标准。那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细则是......

·一、交通事故构成伤残标准可以获得赔偿吗?
    一、交通事故构成伤残标准可以获得赔偿吗?交通事故构成伤残标准可以获得赔偿,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