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征地拆迁中“抢栽、抢种”的苗木能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吗?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征地拆迁中“抢栽、抢种”的苗木能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吗?  经常遇到网友咨询,我们承包的土地上种了很多果树,现在政府要征地,但是政府不补偿我果树的钱或者补偿的非常低,这是为什么呢?这种情况很有可能存在“抢栽、抢种”的问题,今天,征地拆迁律师团就以一个案例来为您解析一下这个事情。
  【案件概述】
  某村村民王某承包的7亩土地位于此次征地拆迁范围内,其地上原种有桃树、杨树及其他苗木三千三百余棵。某市的赵某找到王某,商议由他提供苗木在王某的7亩土地上栽树。经反复商议,双方达成协议:王某在其7亩地上栽种赵某买来的全部苗木,遇征地时各分一半土地征地补偿款。那在征地拆迁中“抢栽。抢种”的苗木能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吗? 征地拆迁律师团为您解答:  在征地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抢栽、抢种现象。抢栽、抢种行为是违法的,依法不能获得补偿。在利益驱动之下,为多得补偿款,补偿权利人有可能采取一定的投机行为,通过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不合理地增加可获得一定补偿的财产的价值或数量。这样的行为显然超出了正常合理的范围,不恰当地增加了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负担,因而为法律所禁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三抢行为而增加的征收标的物的价值,无权获得补偿。  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您: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土地使用权司法拍卖
    土地使用权司法拍卖政府或者个人对土地进行出让时,大部分采用的手段都是竞拍,当然,土地使用权的竞拍并不那么简单,有很多的程序和要求都需要我们去准守,说到拍卖土地使用权,这......

·房县农村买房土地使用证能过户么?
    如今有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成为城镇居民,这就导致了农村房屋的限制。按照目前政策,农民的房屋是可以买卖的,但是限于本集体范围内。和城市商品房一样,农村房屋也有一个土地使......

·农村土地使用权度20年是怎么回事?
    农村土地使用权度20年是怎么回事?我国采取的土地使用权有期限的制度,决定了土地使用权是有限期使用的特点。因为大部分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都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所以很多人都......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有哪些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有哪些农村的大部分土地都是集体土地,只有少部分的自留地。国家征用集体土地的时候,会发放相应的补偿款,那么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如......

·聊城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聊城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现如今,铁路是重要的交通方式,可是如果要修建高铁的话,可能会涉及到征用农民耕地的问题,那么就需要给予居民一定的补偿。而且每个地方的补偿标准是......

·房价与土地使用年限的关系,土地获取形式有什么
    房价与土地使用年限的关系,土地获取形式有什么土地是人们非常关注的话题,由于中国对于土地的管理非常严格和土地的国有制,我们并不能永久的购买土地,而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