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是不是要关三个月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是不是要关三个月

一、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是不是要关三个月?

如在6个月的缓刑验期内遵守法律规定,原判3个月的拘役可以不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执行缓刑期间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二、缓刑考验期有多长时间?

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

1、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的时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确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四、缓刑的特征有哪些?

1、对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作出有罪宣告。缓量刑是以宣告行为人有罪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决,更能体现罪刑法定原则。

2、对被告人暂不处以刑罚。缓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时执行具体刑罚。

3、对暂缓量刑的人员,由设置的专门机关负责监管,并由专职的考察官进行考察

对于三个月的拘役,如果判处了6个月的缓刑,但随后又收监执行的话,说明在6个月的缓刑考验期内当事人又做出了一些违法行为,出现这种状况司法机关会收回缓刑的判罚,不然的话,等缓刑考验期过去之后,拘役也不用执行了。


·信用证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是什么
    在诈骗类犯罪的当中,有一种是利用信用证实施诈骗的犯罪,此时达到了规定的标准之后往往会被认定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也就是特殊的诈骗罪。而此罪也会涉及到既遂与未遂的情况,那通常信......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哪些阶段?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哪些阶段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结束之后但在既遂之前。中止前的行为必须属于犯罪行为。如果产生犯意后没有实......

·死缓期间过失犯罪怎么处理?
    死刑是最严重的刑罚,现在许多国家对取消了死刑,我国也逐渐在减少死刑的处罚,不是必须需要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会适用缓刑,那么死缓期间过失犯罪怎么处理?我们在下文解......

·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认定标准有哪些?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务侵占犯罪活动越来越多。那在实际案件中,职务侵占罪是如何认定的呢?也就是说,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

·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是什么?
    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是什么?在生活中,我们往往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等同,但严格意义来说,经济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类,而经济犯罪则属于刑事犯罪类,两者所属类别不同,所对应......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复印材料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复印材料有哪些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内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