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北京市劳动合同终止有补偿吗?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北京市劳动合同终止有补偿吗?劳动合同终止是有补偿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在时无法预料的,是劳动合同效力是提前终结,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劳动合同在依法终止时,员工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的终止则不同,是完全可以预见的,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到来的期限不固定,但是毕竟条件一旦满足,就会立即发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效力。由于劳动合同终止的可预见性,劳动合同的终止一般不会给员工造成大的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未将劳动合同的终止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种情况,但是并非所有的情况都不须付经济补偿金,我国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就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规定了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查询。二、哪种情况下劳动合同会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期限已满。定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是依法续订或依法延期,否则合同即行终止。2、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的条款全部履行完毕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实现而自然终止。3、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企业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后,企业劳动合同就此终止。4、当事人死亡。劳动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终止;雇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终止,也可以因继承人的继承或转让第三方而使合同继续存在,这要依实际情况而定。5、劳动者退休。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离退休手续后,合同即行终止。6、企业不复存在。企业因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兼并后,原有企业不复存在,其合同也告终止。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动全合同终止就代表着此合同已经解除,但对于此行为一般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一笔赔偿金给劳动者,但如果是属于劳动者在合同期间作出违法或者是违反公司法的条款这样就不存在有赔偿的费用,这就要看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处理。



·在哪些情况下员工可随时辞职
    原则上,员工若要想辞职的话,也是需要满足《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同时还要提前一定时间通知单位才行。但在某些时候,员工也是可以随时辞职的,那具体来说在哪些情况下员工可随时辞......

·今天做了工伤鉴定需要经过多久才能够拿到结果?
    今天做了工伤鉴定需要经过多久才能够拿到结果?是一个非常快速的时代,不论是工作还是学习什么都是快节奏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即使是工伤需要鉴定,您对于这个问题都是比较着急......

·拖欠工资的借条有无法律效力?
    拖欠工资的借条有无法律效力?拖欠工资的借条是有法律效力的,只要写把欠款的原因、款数写清楚,欠款人签字就具有法律效力。谁欠谁,时间的起止,时间的累计,拖欠金额的累计,最后签章......

·一、无期限劳动合同辞职多久离职?
    一、无期限劳动合同辞职多久离职?无限期劳动合同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辞职是一样的,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并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后离职。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赔偿标准是多少?
    在工作中受到工伤是在所难免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的工伤率也在不断的增加,相比以前公民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但是对于工伤鉴定的具体标准你们是不是真的了解呢,下面就由我们来告......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有多长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有多长一、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