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房屋租赁违约金多少是合法的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房屋租赁违约金多少是合法的1、司法解释中的“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应该是对合同法违约金过高的一个注解,而不是对违约金比例的规定。2、违约金没有规定的比例,双方都接受就行。违约金的比例规定要看具体的内容,如开发商延期交房,其违约赔偿为万分之二;买方违约,定金不能收回,卖方违约加倍返还定金等。一般涉及到开发商违约的内容,赔偿的比例就较低。二、租房违约如何赔付1、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违约金也是如此。2、租房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违约金来计算,定金和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不能重复计算。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种违约金的计算又因情况的不同二不同。3、没有规定房屋租赁违约金的标准,都是房屋租赁双方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数量,双方认可就可以。约定的违约金高请求减少时;必须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也就是悬殊,比如实际损失只有一百元,但约定的违约金却有几千元。如果算“过分高于”,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4、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违约金在进行支付时,如损失较大,违约金数额较小的。案件受害者可以提供证据,要求违约者增加违约金的数额。如损失较小,违约金数额较大的,案件的违约者可以协商减少违约金的支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办理。



·新婚姻法关于房子归属是如何界定的?
    由于在离婚案件之中,房屋等财产问题是比较难以裁决的,虽然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在离婚时只能分割共同财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财产的界定是存在难点的,所以有时夫妻双方会在......

·买二手房签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由于二手房买卖纠纷层出不穷,因此您在购买二手房签合同时一定要谨慎为之。那么,买二手房签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呢?对于这些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购房者切勿疏忽大意。那具......

·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可不可以买?要不要交出让金?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转让,需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交纳土地出让金。根据南京市有关规定,目前对划拨土地上住宅交易,除开发企业转......

·农村买房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
    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买卖农村房屋,只是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对于这一现象,必须要引起购房者的高度重视。那么,农村买房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

·房产证上写的我俩的名字这个房子是属于共有的吗?
    房产证上写的我俩的名字这个房子是属于共有的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

·一、二手房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一、二手房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有哪些?(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一般是指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一般指地震、台风等,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