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解除装修合同注意事项?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解除装修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解除装修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1、解除合同通知书应规范书写,其内容必须提及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款及相应解除权,具体内容应包括:

(1)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事实。

(2)当事人违约等导致发生合同解除权的事实。

(3)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4)绝对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5)对违约情况追究的权利保留。

2、要在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3、无论通知采取何种方式,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足以证明你向对方发出了通知;

(2)足以证明发出通知的时间;

(3)表明发出通知的主要内容。关于对方是否收到,只需依一般之通常情况,即通知到达违约方住所地或系统可以及时到达即可。

二、装修合同可以单方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装修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正常情况下签了装修合同以后,双方当事人就应该按装修合同的约定,直到装修工程结束以后权利义务自动终结,如果在履行过程中解除合同的话,必须要有符合法定条件才行,无故是不能解除装修合同的。


·集资诈骗和合同诈骗的区别是什么?
    在经济诈骗中,集资诈骗和合同诈骗是比较常见的犯罪类型。因为集资诈骗和合同诈骗都会导致受害人的财产发生损失,为此不少人都将两者混为一谈。其实,两者除了在主观方面有相同之处外......

·合同诈骗罪追诉时效是多久
    对于合同诈骗犯罪来讲,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换言之要是超过了规定的时效,那么就不能再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那么合同诈骗罪追诉时效是多久呢?请跟随我......

·合同变更实质上就是什么?
    合同变更实质上就是什么?一.合同变更的实质1.合同变更的定义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与主体发生变化。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主体不变,内容变......

·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有什么好处
    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有什么好处一、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有什么好处一旦员工与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理由终止劳动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主体效力如何?
    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主体效力如何?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主体效力如何?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有以下两种:第一,如果是涉及人身方面的合同,比如劳务......

·合同中违约金的认定过高标准是什么?
    一、合同中违约金的认定过高标准是什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