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继承人继承权丧失要件?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继承人继承权丧失要件有哪些

一、继承人继承权丧失要件有哪些?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二、遗嘱指定继承人有效吗?

遗嘱指定继承人有效的,遗嘱中指定了继承人此时该遗嘱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三、遗嘱生效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三) 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由此可见,继承人之所以会丧失继承权,那是因为继承人做出了一些严重损害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的行为,甚至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类似于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已经立好遗嘱被继承人能否变更遗嘱
    已经立好遗嘱被继承人能否变更遗嘱?被继承人可以更改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执行)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

·继承遗产有时效限制吗
    法律对某项权利的保护并不是永久性的,一般都会有时效的限制。而在遗产继承法律中,继承人如果要继承遗产有时效限制吗?如果某个继承人长时间没有要求继承遗产,过了很多年后又突然要......

·身为私生子可以继承家产吗
    身为私生子可以继承家产吗?私生子可以继承家产,《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

·继子女的继承权有年龄限制吗?
    继子女的继承权有年龄限制吗?一、继子女的继承权有年龄限制吗?按《民法典》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为法定继承人。一般是指继子女未成年,即未满18周岁的。对已成年但仍在就读的......

·一、对于被继承者的保险金算不算遗产?
    一、对于被继承者的保险金算不算遗产?保险金它是否属于遗产,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情况:《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那......

·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是怎么规定的一、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民法典》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都拥有相等继承权,继承被继承人等份额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