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劳动合同法有没有规定自离没工资?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劳动合同法有没有规定自离没工资?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自离没工资,相反,自离也是要按照劳动者的工作来发放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拒发工资属于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但劳动者应当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与结清工资是不同法律关系,二者应当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自离,自动离职,即不告而别,属于违法解除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知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道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专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综上,法律并不是只保护员工单方面的,虽然法律规定单位在员工离职以后也是要给其必要的报酬,但是单位所遭受的损失也是会被法律所保护的,法律也要求出现这种情况的员工弥补单位的损失,但是这两个关系是独立进行的,而不能与发工资混为一谈。



·如何区分承包劳动关系的不同?
    如何区分承包劳动关系的不同?在承包关系中,承包方享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需要按照企业承包合同的规定完成所承包的生产经营任务。发包方负责检查监督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不直接......

·怎么对法定假加班工资计算?
    怎么对法定假加班工资计算?在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都需要按照国家的规定给员工放假,当然此时如果情况特殊的话,也是可以安排员工指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过安排了加班同时要支付加班......

·在我国认定劳动关系到哪
    劳动关系在正常情况下,可能您都认为确认劳动关系是非常简单的一件事情,但是如果真的和用人单位发生了矛盾纠纷以后,用人单位否定劳动关系,这样对于劳动者维权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就......

·工程质量管理问题主要有什么?
    工程质量管理问题主要有什么?建筑工程的质量至关重要,关系到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也关系到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非常重要。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工程质量问题频......

·女员工哺乳期能辞退吗,如被辞退我们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女员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的权利,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我们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待遇我们可以用法律的手段维权。我们在下文就来大致的了解一下女员工哺乳期能辞退吗,如......

·续订劳动合同要什么程序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若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必须要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以及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时需要注意,续订劳动合同要也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那究竟续订劳动合同要什么程序?......